有關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doc 8頁)
有關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doc 8頁)內容簡介
有關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內容提要: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三)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已銷售金額與尚未銷售的貨值金額合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偽造、擅自製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二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偽造、擅自製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兩種以上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一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假冒專利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假冒他人專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給專利權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假冒兩項以上他人專利,非法經營數額在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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