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舊消費稅暫行條例與實施細則合並對照表分析(doc 19頁)
新舊消費稅暫行條例與實施細則合並對照表分析(doc 19頁)內容簡介
新舊消費稅暫行條例與實施細則合並對照表分析內容提要:
舊法: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 委托加工和進口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以下簡稱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消費稅
第一條 根據《》(以下簡稱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條例第一條所說的“單位”,是指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有企業、股份製企業、其他企業和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條例第一條所說的“個人”,是指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
條例第一條所說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是指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屬於應當征收消費稅的消費品(以下簡稱應稅消費品)的起運地或所在地在境內。
新法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 委托加工和進口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國務院確定的銷售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消費稅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條例第一條所稱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
條例第一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是指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屬於應當繳納消費稅的消費品的起運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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