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修正案》的說明(doc 72頁)
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修正案》的說明(doc 72頁)內容簡介
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修正案》的說明目錄:
一、修改《安全生產法》的必要性
二、修改的簡要經過
三、修改《安全生產法》的總體思路和原則
四、修改的主要內容
五、國務院有關部門和部分省安委會的意見
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修正案》的說明內容提要:
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八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製定安全生產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八條作為第九條,修改為:“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將安全生產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支持、督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並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及時予以協調、解決。”
二、第九條作為第十條,修改為:“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研究部署、統籌協調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其工作職責由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規定。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承擔安全生產綜合協調工作,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煤礦安全生產實行國家監察、地方監管、企業負責的製度。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煤礦安全履行國家監察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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