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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解析(doc 2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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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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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解析(doc 23頁)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解析內容提要: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國務院確定的銷售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消費稅。
【本條釋義】
本條是關於消費稅納稅人範圍的規定。納稅人是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負有直接納稅義務的主體,是稅收製度的一個基本要素。納稅人範圍的界定,直接關係到該稅種的征收範圍和對象,也直接體現一個國家行使稅收管轄權的程度,因此,納稅人的範圍一般是稅收法律法規首先要明確的問題。
與原條例第一條的規定相比,本條擴大了消費稅的納稅人範圍,即在原條例規定的“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的基礎上,又增加規定“國務院確定的銷售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其他單位和個人”,這主要是考慮到實踐中已經將一些貴重珠寶改在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即零售貴重珠寶的單位和個人也是消費稅納稅人。除此之外,本條文字性修改有兩處:一是刪去“(以下簡稱應稅消費品)”,將“簡稱應稅消費品”的表述體現在修訂後的條例的第三條;二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以及新近稅收法律法規的通稱,不再使用“納稅義務人”的表述,而簡化為“納稅人”。根據本條的規定,在實際操作中應當從以下三方麵來界定納稅人的範圍。
1.必須有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應稅行為。
這是界定消費稅納稅人的第一個條件,是稅收屬地原則的要求,體現了國家的稅收主權。這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是指關境內。一般情況下,一國的關境與國境的範圍是一致的。但在某些情況下,如設立保稅區的情況下,關境小於國境的範圍,進出保稅區的貨物視為出口與進口貨物。除此之外,根據我國現行法律體係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雖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但由於其實行有別於祖國大陸的法律製度,實行獨立的稅收製度,保留獨立的稅收管轄權,自行立法規定稅種、稅率、稅收減免和其他稅務事項,在稅收製度上給予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同於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相同的待遇,即本條例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包括我國的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
需要注意的是,這裏強調的隻是應稅行為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而不限製行為人是不是在境內。即,隻要是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或者銷售國務院在本條例規定消費品範圍內確定的消費品的行為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那麼就不管行為人是否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或者是否在境內登記、注冊,居住地是否在境內,就都屬於消費稅的納稅人。
2.消費稅應稅行為的範圍,限於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或者國務院確定的銷售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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