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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審理涉及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業務活動中民事侵權賠償案件的若幹規定(doc 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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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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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審理, 會計師事務所, 審計業務, 案件, 若幹規定
關於審理涉及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業務活動中民事侵權賠償案件的若幹規定(doc 7頁)內容簡介
關於審理涉及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業務活動中民事侵權賠償案件的若幹規定內容提要:
為正確審理涉及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業務活動中民事侵權賠償案件,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等法律,結合審判實踐,製定本規定。
第一條 利害關係人以會計師事務所在從事注冊會計師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審計業務活動中出具不實報告並致其遭受損失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權賠償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第二條 因合理信賴或者使用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不實報告,與被審計單位進行交易或者從事與被審計單位的股票、債券等有關的交易活動而遭受損失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認定為注冊會計師法規定的利害關係人。
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法律法規、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依法擬定並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後施行的執業準則和規則以及誠信公允的原則,出具的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審計業務報告,應認定為不實報告。
第三條 利害關係人未對被審計單位提起訴訟而直接對會計師事務所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對會計師事務所和被審計單位一並提起訴訟;利害關係人拒不起訴被審計單位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被審計單位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
利害關係人對會計師事務所的分支機構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將該會計師事務所列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
利害關係人提出被審計單位的出資人虛假出資或者出資不實、抽逃出資,且事後未補足的,人民法院可以將該出資人列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四條 會計師事務所因在審計業務活動中對外出具不實報告給利害關係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但其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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