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法律業務操作指南(doc 47頁)
律師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法律業務操作指南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土地儲備
第三章、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
第四章、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
第五章、國有土地使用權合作開發
第六章、外商投資房地產的特殊規定
第七章、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流轉
第八章、土地使用權抵押
第九章、其他形式的土地使用權業務
律師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法律業務操作指南內容提要:
土地儲備的範圍審查:
土地儲備範圍包括:
(1)灘塗圍墾成陸並經驗收合格的土地;
(2)擬轉為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原國有農用地;
(3)擬調整為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原劃撥國有土地;
(4)擬依法征收後實行出讓的原農村集體所有土地;
(5)土地管理部門依法收回的閑置國有土地;
(6)市政府為實施城市規劃需要儲備的其他國有土地。
儲備主體資格的審查
(1)灘塗圍墾成陸並經驗收合格的土地、擬轉為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原國有農用地、以及市政府為實施城市規劃需要儲備的其他國有土地,由上海市土地儲備中心負責儲備;
(2)擬調整為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原劃撥國有土地、擬依法征收後實行出讓的原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土地管理部門依法收回的閑置國有土地,由上海市土地儲備中心和所在地的區(縣)土地儲備機構聯合儲備;而經市政府批準的專門機構,隻能在相關批準文件規定的區域範圍內實施土地儲備;
(3)對於可聯合儲備的土地,除市政府另有規定外,儲備擬依法征收後實行出讓的原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市土地儲備中心與區(縣)土地儲備機構所占投資比例各為50%;儲備擬調整為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原劃撥國有土地、土地管理部門依法收回的閑置國有土地的,市土地儲備中心所占投資比例為30%,區(縣)土地儲備機構所占投資比例為70%。市土地儲備中心與區(縣)土地儲備機構經協商一致,可以對上述投資比例進行適當調整。經市政府批準的土地儲備專門機構可以在相關批準文件規定的區域範圍內單獨實施土地儲備,或者聯合市土地儲備中心、區(縣)土地儲備機構實施土地儲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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