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股票並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的法律意見書(pdf 6頁)
論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股票並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的法律意見書(pdf 6頁)內容簡介
論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股票並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的法律意見書內容提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證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
司法》(“ 《公司法》”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監會” )《首
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 《創業板管理辦法》” )、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 《創業板上市規則》” )等法律、
行政法規、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的有關規定,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 金杜” )
受北京銀信長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人” )的委托,作為發行人首次公開
發行人民幣普通股股票(“ 本次發行” )並在深圳證券交易所(“ 深交所” )創
業板上市(“ 本次上市” ,“ 本次發行” 和“ 本次上市” 以下合稱“ 本次發行上
市” )的特聘專項法律顧問,為本次上市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金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國” ,為本法律意見
書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現行的法律、
行政法規、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對涉及發行人本次上市的有關事實和法律事
項進行了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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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證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
司法》(“ 《公司法》”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監會” )《首
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 《創業板管理辦法》” )、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 《創業板上市規則》” )等法律、
行政法規、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的有關規定,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 金杜” )
受北京銀信長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人” )的委托,作為發行人首次公開
發行人民幣普通股股票(“ 本次發行” )並在深圳證券交易所(“ 深交所” )創
業板上市(“ 本次上市” ,“ 本次發行” 和“ 本次上市” 以下合稱“ 本次發行上
市” )的特聘專項法律顧問,為本次上市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金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國” ,為本法律意見
書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現行的法律、
行政法規、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對涉及發行人本次上市的有關事實和法律事
項進行了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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