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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與監督準則(doc 1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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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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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行政院, 文化建設, 建設委員會, 文化藝術, 財團法人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與監督準則(doc 10頁)內容簡介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與監督準則內容提要:
第 1 條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辦理文化藝術財團法人 (以下簡稱文化法人) 之設立許可及監督事宜,特訂定本準則。
文化法人之設立許可及監督,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準則辦理。
第 2 條
本準則所稱文化法人,指以從事有關文化藝術事務為目的,經本會許可依法設立之財團法人。
第 3 條
文化法人之設立,其設立基金之現金總額須足以提供設立目的事業所需之經費,並不得少於新台幣參仟萬元。
第 4 條
文化法人之設立應依捐助章程設董事會,由全體董事向本會申請許可後,依法向該管法院聲請登記。
以遺囑捐助設立者,由遺囑執行人申請許可後,依法向該管法院聲請登記。
第 5 條
捐助章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目的、名稱及主、分事務所所在地,名稱並應加冠文化屬性。
二捐助財產種類、數額及保管運用方法。
三業務項目及其管理方法。
四董事及設有監察人者,其名額、產生方式、任期、改選、補選及解聘。
五董事會之組織、職權及其運作方式。
六解散或撤銷許可後,剩餘財產之歸屬。
七定有存續期間者,其期間。
以遺囑捐助設立之文化法人,其遺囑未載明前項規定之事項者,由遺囑執行人依前項規定訂定捐助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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