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補充法律意見書(pdf 35頁)
關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補充法律意見書(pdf 35頁)內容簡介
關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補充法律意見書內容提要:
致:深圳市銀之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深圳市銀之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或“公司”)與北京市星河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簽訂的《委托代理協議》,本所接受委托擔任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特聘專項法律顧問,並對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出具了《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
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監會行政許可項目審查一次反饋意見通知書(091420號)》(以下簡稱“反饋意見”)的要求,本所就反饋意見中有關問題出具補充法律意見,同時,鑒於發行人的申報材料在上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核期間,發行人聘請的審計機構深圳市鵬城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鵬城”)於2010年1月15日就發行人2007、2008、2009年的財務狀況出具了的深鵬所股審字[2010]006號《審計報告》,發行人在資產、重大合同、董事會及股東大會的召開等方麵亦發生了變化,因此本所律師根據相關要求就發行人的前述變化出具補充法律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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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深圳市銀之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深圳市銀之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或“公司”)與北京市星河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簽訂的《委托代理協議》,本所接受委托擔任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特聘專項法律顧問,並對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出具了《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
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監會行政許可項目審查一次反饋意見通知書(091420號)》(以下簡稱“反饋意見”)的要求,本所就反饋意見中有關問題出具補充法律意見,同時,鑒於發行人的申報材料在上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核期間,發行人聘請的審計機構深圳市鵬城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鵬城”)於2010年1月15日就發行人2007、2008、2009年的財務狀況出具了的深鵬所股審字[2010]006號《審計報告》,發行人在資產、重大合同、董事會及股東大會的召開等方麵亦發生了變化,因此本所律師根據相關要求就發行人的前述變化出具補充法律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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