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山西寰能科貿有限公司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糾(doc 4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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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合營企業協議、合同和章程經審批機構批準後生效,其修改時同。”當事人在履行合營企業協議或合同的過程中達成的補充協議,雖然屬於對原合同的修改,但其效力應當結合案情全麵加以分析。如果補充協議內容不涉及必須報經審批機關審批的事項,對於已獲批準的合營企業協議不構成實質性變更的,一方當事人僅以補充協議未經審批機關審批為由主張協議內容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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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合營企業協議、合同和章程經審批機構批準後生效,其修改時同。”當事人在履行合營企業協議或合同的過程中達成的補充協議,雖然屬於對原合同的修改,但其效力應當結合案情全麵加以分析。如果補充協議內容不涉及必須報經審批機關審批的事項,對於已獲批準的合營企業協議不構成實質性變更的,一方當事人僅以補充協議未經審批機關審批為由主張協議內容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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