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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解讀 (ppt 4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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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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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
《勞動合同法》解讀 (ppt 41頁)內容簡介
《勞動合同法》解讀
《勞動合同法》的實施使老板用人的遊戲規則發生了重大變化:
過去,老板違法,勞動者受損;現在,老板違法,勞動者得利。
講三個問題: 一、勞動合同的形式 二、勞動合同的期限 三、勞動合同的解除與終止
一、勞動合同的形式
第一個要點勞動合同必須是書麵形式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必須以書麵形式。法律強力引導用人單位簽訂書麵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書麵化的目的:在出現糾紛時,可以作為的證據。
第二個要點勞動合同的簽訂時間
“用工之日起”,是勞動關係建立的時間標誌。
比如,報到上班、考勤登記、接受任務,都是發生用工的具體行為,視為建立勞動關係。
第三個要點拖延簽訂合同的後果
(1)超過一個月, 應當支付二倍的工資。
(2)超過一年,直接視為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一年後還不簽訂,仍須每月支付兩倍工資。
二、勞動合同的期限合同有三種期限: 固定期限、 無固定期限、 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
新法強力推行無固定期限(1)續訂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 (2)初次實行勞動合同製度或者企業改製重新訂立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後。
第二個要點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後果
  應簽而不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後果是: 支付兩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7)試用期的工資規定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這一規定明確了試用期內勞動者的工資水平。
三、勞動合同的解除與終止
第一個要點不得解除、終止的情形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個要點可以解除、終止並不給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製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勞動者不誠實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因勞動者不誠實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第三個要點可以解除、終止但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1)勞動者因單位有過錯提出解除的。 (2)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3)用人單位因故解除的。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種情形: (1)患病醫療期滿不能工作;(2)經培訓或調整仍不勝任工作;(3)重大變化變更合同不成。
(4)依法裁員。 (5)固定期限合同到期終止的。(勞動者不同意續訂合同的情形外) (6)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決定提前解散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個要點經濟補償金的標準及不支付的後果經濟補償標準: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
逾期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後果: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第五個要點解除終止的後合同義務 (1)用人單位要出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2)勞動者應當與用人單位辦理工作交接。 (3)在辦完交接時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4)要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5)用人單位對勞動合同文本應當至少保存兩年備查。
第六個要點違法解除、終止合同,要加罰賠償金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合同,其後果是:除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另加罰高額賠償金。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合同,其後果是:除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另加罰高額賠償金。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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