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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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合同的履行
在出口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包括備貨、催證、審證、改證、租船訂艙、報關、報驗、保險、裝船和製單結彙等多種環節。其中又以貨(備貨)、證(催證、審證、改證)、船(租船訂艙)、款(製單結彙)4個環節最為重要。
一、備貨
備貨是根據合同規定的品質、包裝、數量和交貨時間的要求,進行貨物的準備工作。在備貨過程中應注意以下幾點:
1、貨物的品質:貨物的品質、規格,應按合同的要求核實,必要時應進行加工整理,以保證貨物的品質、規格與合同規定一致。
2、貨物的數量:應保證滿足合同或信用證對數量的要求,備貨的數量應適當留有餘地,以備裝運時可能發生的調換和適應艙容之用。
3、貨物的包裝和嘜頭(運輸標誌):應進行認真檢查和核實,使之符合信用證的規定,並要做到對保護商品和適應運輸的要求,如發現包裝不良或破壞,應及時進行修整或換裝。標誌應按合同規定的式樣刷製。
4、備貨時間:應根據信用證規定,結合船期安排,以利於船貨銜接。
二、落實信用證
在履行以信用證付款的合同時,對信用證的掌握、管理和使用直接關係到我國對外政策的貫徹和收彙的安全。落實信用證包括催證、審證和改證三項內容。
(一)催開信用證
如果在出口合同中買賣雙方約定采用信用證方式,買方應嚴格按照合同的規定按時開立信用證,這是賣方履約的前提。但在實際業務中,有時國外進口商在市場發生變化或資金發生短缺的情況時,往往會拖延開證。對此,我們應催促對方迅速辦理開證手續。特別是大宗商品交易或買方要求而特製的商品交易,更應結合備貨情況及時進行催證。必要時,也可請我駐外機構或中國銀行協助代為催證。
(二)審核信用證
信用證是一種銀行信用的保證文件,但銀行的信用保證是以受益人提交的單據符合信用證條款為條件的,所以,開證銀行的資信、信用證的各項內容,都關係著收彙的安全。為了確保收彙安全,我外貿企業於收到國外客戶通過銀行開立的信用證後,立即對其進行認真的核對和審查。核對和審查信用證是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做好這項工作,對於貫徹我國對外貿易的方針政策,履行貨物裝運任務,按約交付貨運單據,及時、安全地收取貨款等方麵都具有重要意義。
一般來說,在審查國外來證時,應考慮下列幾個方麵:
1.總的方麵的審核要點:
(1)從政策上審核。
(2)對開證銀行資信情況的審核。
(3)對信用證是否已經生效、有無保留或限製性條款的審核。
(4)對信用證不可撤消性的審核。我國能夠接受的國外來證必須是不可撤消的。
2.專項審核要點:
專項審核名目繁多,不同交易,情況各異,以下為一般交易中的審核要點:
(1)支付貨幣
(2)信用證金額
(3)到期日、交單期和最遲裝運日期。
(4)轉運和分批裝運。
(5)開證申請人和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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