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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扣押、凍結款物工作規定(doc 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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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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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 扣押, 工作規定
人民檢察院扣押、凍結款物工作規定(doc 6頁)內容簡介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扣押、凍結款物的程序
第三章 扣押、凍結款物的保管
第四章 扣押、凍結款物的處理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人民檢察院扣押、凍結款物工作,提高執法水平和辦案質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扣押、凍結的款物,是指人民檢察院在依法行使檢察職權過程中扣押、凍結的違法所得、其他可能與犯罪有關的款物、作案工具、非法持有的違禁品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所取得的財物及其孳息屬於違法所得。
第三條 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依法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財物,應當予以扣押、凍結,並依法處理。
被害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四條 人民檢察院扣押、凍結以及保管、處理涉案款物,必須嚴格依法進行。嚴禁扣押、凍結與案件無關的合法財產。
嚴禁在立案之前扣押、凍結款物。個人或者單位在立案之前向人民檢察院自首時攜帶涉案款物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先行接受,並向自首人開具收據,根據立案情況決定是否扣押、凍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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