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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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合同的履行
履行進口合同的主要環節是:信用證的開立和修改、安排運輸和保險、審單和付款、報關和接貨、商品檢驗、進口索賠。
一、信用證的開立和修改
進口合同簽訂後,開證申請人應按合同規定填寫開證申請書並向中國銀行辦理開證手續。信用證的內容應與合同條款一致。開證申請書的內容必須完整明確,為了防止混淆和誤解,開證申請書中不應羅列過多的細節。
信用證的開證時間,應按合同規定辦理。
開證申請人在填寫開證申請書時,應注意下列問題:
1、信用證的種類:應按合同規定。
2、信用證金額:大小寫金額要一致。
3、彙票的付款人和付款期限:彙票的付款人應為開證行或信用證指定的其他銀行,彙票為即期還是遠期,應嚴格按照合同規定。
4、運輸單據:如采用海洋運輸,一船應要求提供全套憑開證行或申請人指示並經發貨人空白背書的已裝船清潔提單。
5、其他單據:產地證、品質、重量檢驗證書、化驗證明書等的簽發機構,形式、內容及證明事項等應作明確規定。
6、分批裝運和轉運:進口合同如規定不允許分批裝運和轉運的,應在信用證中明確注明不準分批裝運、不準轉運。如信用證對此不作規定的,將被視為允許分批裝運和轉運。
7、有效期限和到期地點:信用證必須規定一個到期日和一個交單地點,否則,該信用證就不能使用。
8、進口許可證號碼。我國是外彙管理的國家,信用證中應要求出口人在商業發票上記載進口許可證號碼,以備進口通關時海關驗貨。
對方收到信用證後,如提出修改信用證的請求,經我同意後,即可向銀行辦理改證手續。
二、安排運輸和保險
(一)租船、訂倉和催裝
目前,我國進口貨物的租船訂艙工作統一委托外運公司辦理。租船訂倉的時間應嚴格按照合同規定,並應在運輸機構規定的時間內提交訂倉單,以保證及時配船。進口企業在辦妥租船訂艙手續,接到運輸機構的配船通知後,應按規定期限將船名及預計到港日期通知賣方,以便賣方準備裝貨。同時,我們還應隨時了解和掌握賣方備貨和裝前的準備工作情況,注意催促對方按時裝運。對數量大的物資進口,如有必要亦可請我駐外機構就近了解,督促對方按時、按質、按量履行交貨義務,或派員前往出口地點監督裝運。
(二)保險
FOB、FCA、CFR、和CPT價格條件下的進口合同,由進口企業負責向保險公司辦理貨物的運輸保險。我國大部分外貿企業都和保險公司簽定海運、空運和陸運貨物的預約保險合同。這種保險方式,手續簡便,對外貿企業進口的貨物的投保險別、保險費率、適用的保險條款、保險費及賠償的支付方法等都作了明確的規定。因此,每批進口貨物,在收到國外裝船通知後,將船名、提單號、開船日期、商品名稱、數量、裝運港、目的港等項內容通知保險公司,即作為已辦妥保險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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