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間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探討
企業間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探討內容簡介
企業間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探討
[日期:2004-02-15] [作者:本所實習律師 王湘紅]
一、企業間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
什麼是借款合同?1999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合同法》沒有對借貸雙方的主體作出限製。在司法實踐中,公民個人間的借款合同以及以金融機構為貸款人的借款合同是受法律保護的,但是企業間借款合同一直被作為無效合同來認定。
企業間借款合同在司法實踐中被認定為無效合同的法律依據來源於最高人民法院 1996 年 9 月 23 日給四川省人民法院的《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的批複》。該批複明確規定: “ 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 ” 。而這裏所指的 “ 有關金融法規 ” ,係指中國人民銀行於 1996 年 6 月 28 日發布的《貸款通則》。《貸款通則》第二條明確規定: “ 本通則所稱貸款人係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營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 ” ,第二十一條規定: “ 貸款人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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