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岩卷煙廠集體合同
龍岩卷煙廠集體合同內容簡介
龍岩卷煙廠集體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福建省企業集體合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適應現代企業製度的需要,建立協調穩定的企業勞動關係,維護勞動關係雙方的行為,增強雙方的合作,共謀企業發展,由龍岩卷煙廠(以下稱甲方)與龍岩卷煙廠工會(以下稱乙方)共同平等協商,經廠十屆八次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由工會主席代表全體職工與廠長代表企業行政於2002年12月31日簽訂本合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合同遵循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兼顧國家、企業、職工三者利益,是雙方協調勞動關係中必須遵守的共同準則。
第二條 企業支持工會依法開展工作。企業研究生產經營管理和發展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召開討論有關工資、福利、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會議,必須有工會代表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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