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內容簡介
目 錄*
第一條本聯盟的建立;工業產權的範圍
第二條本聯盟各國國民的國民待遇
第三條某類人與本聯盟國家的國民同樣待遇
第四條A.
至1專利、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發明人證書:優先權。
── G. 專利:申請的分案
第四條之二專利:在不同的國家就同一發明取得的專利是相互獨立的
第四條之三專利:在專利上記載發明人
第四條之四專利:在法律禁止銷售情況下的專利性
第五條A.
專利:物品的進口;不實施或不充分實施;強製許可。──B.
工業品外觀設計:不實施;物品的進口。──C.
商標:不使用;不同的形式;共有人的使用。──D.
專利、實用新型、商標、工業品外觀設計:標記
第五條之二一切工業產權:繳納權利維持費的寬限期;專利:恢複
第五條之三專利:構成船舶、飛機或陸上車輛一部分的專利器械
第五條之四專利:利用進口國的專利方法製造產品的進口
第五條之五工業品外觀設計
第六條商標:注冊條件;同一商標在不同國家所受保護的獨立性
第六條之二商標:馳名商標
..............................
第一條本聯盟的建立;工業產權的範圍
第二條本聯盟各國國民的國民待遇
第三條某類人與本聯盟國家的國民同樣待遇
第四條A.
至1專利、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發明人證書:優先權。
── G. 專利:申請的分案
第四條之二專利:在不同的國家就同一發明取得的專利是相互獨立的
第四條之三專利:在專利上記載發明人
第四條之四專利:在法律禁止銷售情況下的專利性
第五條A.
專利:物品的進口;不實施或不充分實施;強製許可。──B.
工業品外觀設計:不實施;物品的進口。──C.
商標:不使用;不同的形式;共有人的使用。──D.
專利、實用新型、商標、工業品外觀設計:標記
第五條之二一切工業產權:繳納權利維持費的寬限期;專利:恢複
第五條之三專利:構成船舶、飛機或陸上車輛一部分的專利器械
第五條之四專利:利用進口國的專利方法製造產品的進口
第五條之五工業品外觀設計
第六條商標:注冊條件;同一商標在不同國家所受保護的獨立性
第六條之二商標:馳名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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