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doc 12頁)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doc 12頁)內容簡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人民法院的組織和職權
第三章 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和其他人員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審判權由下列人民法院行使:
(一)地方各級人民法院;
(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1983年9月2日修改)
(三)最高人民法院。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分為: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
(1983年9月2日刪去第三款)
第三條 人民法院的任務是審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並且通過審判活動,懲辦一切犯罪分子,解決民事糾紛,以保衛無產階級專政製度,維護社會主義法製和社會秩序,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國家的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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