紡織品與服裝貿易協議(doc 13頁)
紡織品與服裝貿易協議(doc 13頁)內容簡介
各成員方:
回顧部長們在埃斯特角城達成的協議,“紡織品和服裝領域的談判應旨在根據被強化了的關貿總協定規則和紀律,製定能使這一部門最終納入關貿總協定的方法,籍以促成貿易進一步自由化目標的實現”;
同時回顧在貿易談判委員會1989年4月的決議中,一致同意納入進程應在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結束時開始,而且應循序漸進;
還回顧到各成員方一致同意應給予最不發達國家以特殊待遇;
茲達成協議如下:
第1條
1.本協議製訂出紡織品和服裝部門納入1994關貿總協定過渡期間各成員方應適用的規定。
2.各成員方同意以使紡織品和服裝貿易的小供應方進入市場的可能性有實質性增長,並使紡織品與服裝貿易領域新參加方有商業價值的貿易機會得以發展的方式利用本協議第2條第18款和第6條第6款的規定。
3.各成員方應對未接受“1986國際紡織品貿易協定”(以下稱作多種纖維協定)延長書的成員方之處境予以適當關照,並應盡可能地在適用本協議條款方麵給予其特殊待遇。
4.各成員方同意在與之協商之後,應使棉花生產出口成員方的特殊利益,在本協議條款的執行中得到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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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顧部長們在埃斯特角城達成的協議,“紡織品和服裝領域的談判應旨在根據被強化了的關貿總協定規則和紀律,製定能使這一部門最終納入關貿總協定的方法,籍以促成貿易進一步自由化目標的實現”;
同時回顧在貿易談判委員會1989年4月的決議中,一致同意納入進程應在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結束時開始,而且應循序漸進;
還回顧到各成員方一致同意應給予最不發達國家以特殊待遇;
茲達成協議如下:
第1條
1.本協議製訂出紡織品和服裝部門納入1994關貿總協定過渡期間各成員方應適用的規定。
2.各成員方同意以使紡織品和服裝貿易的小供應方進入市場的可能性有實質性增長,並使紡織品與服裝貿易領域新參加方有商業價值的貿易機會得以發展的方式利用本協議第2條第18款和第6條第6款的規定。
3.各成員方應對未接受“1986國際紡織品貿易協定”(以下稱作多種纖維協定)延長書的成員方之處境予以適當關照,並應盡可能地在適用本協議條款方麵給予其特殊待遇。
4.各成員方同意在與之協商之後,應使棉花生產出口成員方的特殊利益,在本協議條款的執行中得到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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