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
福建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內容簡介
福建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
(1996年7月18日福建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規範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行為,加強勞動合同管理,維護勞動關係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
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並結合本省實際情況,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
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係必須訂立勞動合
同。
第五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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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7月18日福建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規範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行為,加強勞動合同管理,維護勞動關係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
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並結合本省實際情況,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
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係必須訂立勞動合
同。
第五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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