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儲保管合同實施細則
倉儲保管合同實施細則內容簡介
倉儲保管合同實施細則
(1985年9月25日國務院批準
1985年10月15日商業部、對外經濟貿易部、國家物資局發布)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特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倉儲保管合同(以下簡稱合同)是存貨方和保管方為加速貨物流通、妥善保管貨物、提高經濟效益而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第三條本細則適用於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依法從事倉儲保管業務的法人同委托儲存貨物的法人之間簽訂的倉儲保管合同。
第二章倉儲保管合同的訂立
第四條訂立合同,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國家政策和計劃的要求;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
第五條 根據存貨方的委托儲存計劃和保管方的倉儲能量,雙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協商一致,由雙方的法定代表或授權的經辦人簽字、單位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合同即成立。如法定代表授權本單位經辦人員代理簽訂合同,應事先出具本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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