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勞動合同管理辦法
蘇州市勞動合同管理辦法內容簡介
蘇州市勞動合同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勞動合同管理,維護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保持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依據《中華人民
共和國勞動法》、《江蘇省實施勞動合同製度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適用
本辦法。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與勞動者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書麵協議。
第四條 用人單位招(聘)用勞動者,應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未訂立勞動合同的,不得使用。
用人單位招(聘)用勞動者時,應當將勞動合同書文本交給勞動者本人,並告知相關規定。在勞動者報到之日起十
五日內,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
用人單位招(聘)用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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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勞動合同管理,維護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保持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依據《中華人民
共和國勞動法》、《江蘇省實施勞動合同製度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適用
本辦法。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與勞動者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書麵協議。
第四條 用人單位招(聘)用勞動者,應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未訂立勞動合同的,不得使用。
用人單位招(聘)用勞動者時,應當將勞動合同書文本交給勞動者本人,並告知相關規定。在勞動者報到之日起十
五日內,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
用人單位招(聘)用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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