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傾銷協議
反傾銷協議內容簡介
關於履行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
第六條的協議
(反傾銷協議)
各成員協議如下:
第一部分
第一條 總則
反傾銷措施應僅在1994年關貿總協定第六條規定的情況下實施,並按照本協議的規定發起和進行調查。根據反傾銷法或者條例采取行動而適用1994年關貿總協定第六條時,適用下列規定:
第二條傾銷的確定
1.本協議之目的,如果一項產品從一國出口到另一國,該產品的出口價格在正常的貿易過程中,低於出口國旨在用於本國消費的同類產品的可比價格,也即以低於其正常價值進入另一 國的商業,則該產品即被認為是傾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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