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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我國合同解除製度(DOC 3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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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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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
淺析我國合同解除製度(DOC 37頁)內容簡介
內容摘要
一、 合同解除的概念
合同是市場經濟賴以運轉的交易方式。合同一經簽訂,即產生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的法律約束力。由於社會關係固有的複雜性和多變性,在合同沒有履行完畢之前,當事人可能由於合理的原因而無法繼續履行合同,因此需要設置合同解除製度,用於解決在合同履行完畢之前終止合同效力的各種相關法律問題。
我國的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畢之前,當解除條件具備時,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意思表示或司法裁判使合同關係自始或僅向將來消滅的一種法律製度。其特征包括:
(一)合同解除以有效成立並繼續存在的合同為前提。
合同解除解決的是有效合同提前消滅的問題,由於合同成立生效前,並不發生當事人負擔合同所生的給付義務,當事人自無必要行使解除權使合同效力歸於消滅,此時僅發生當事人可撤回其意思表示。[1]相反,若合同已經雙方當事人履行完畢,此時合同所生的權利義務已因履行而終止,也自無發生解除合同的可能,而隻有有效成立並繼續存在的合同才存在解除的可能。
(二)合同解除必須具備解除條件。
因合同解除關係到交易秩序與當事人之間的利益,當事人並非可以任意解除合同,需具備解除條件時才可。解除條件可分為法定的解除權與約定的解除權。前者是指當事人、法院或仲裁機構通過行使法定解除權而使合同效力消滅的情形。後者是指當事人可透過事前約定解除權的發生條件或事後由雙方協議解除合同。有關我國《合同法》規定的解除條件本文將於後述“三、合同解除的類型”中詳細說明。
(三)合同解除原則上必須有解除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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