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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經典案例解析(DOC 3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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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製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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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經典案例, 案例解析
合同法經典案例解析(DOC 37頁)內容簡介
內容摘要
案例一
公司A為謀取利益,將蓋有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書出租給某鄉鎮企業。該鄉鎮企業利用該空白合同書,從公司B處購得鋼材若幹噸。後該鄉鎮企業虧損,拖欠公司B貨款20萬元。公司B向公司A要求其償還20萬元債務。公司A拒絕,公司B起訴。
①該案如何處理?
②設該鄉鎮企業與公司A有隸屬關係,則該案如何處理?
案例二
1988年3月30日,某縣先鋒大隊與該村“豆腐大王”蔣剛簽訂承包合同,將隻承包給本隊社員的隊屬春光豆製品廠交由蔣剛承包。合同規定:承包期限為1年,自1988年4月1日至1989年3月31日;蔣剛要向先鋒大隊交納承包利潤18000元,春光豆製品廠經營了一個半月時間,便交給他的一個外地親戚以他的名義在此經營管理;而蔣剛本人又在他處受聘。先鋒大隊發現此情況後,便向蔣剛提出解除合同。蔣剛表示反對,仍要求繼續進行承包。雙方經多次協商未成,先鋒大隊遂訴至法院,要解除與蔣剛所簽訂的承包合同,並要求蔣剛交納其承包期間承包利潤。
問:此案如何處理?
案例三
1994年7月,技術人員梁某與某民用化工廠簽訂了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梁某把自己所有的專利技術“兩用鞋刷”(專利號88201848)轉讓給民用化工廠在一定範圍內實施。合同規定:梁某負責提供該項專利技術的圖紙資料並進行技術指導;民用化工廠負責投資、生產設備、材料及產品銷售;化工廠向梁某支付技術轉讓費1500元,此外付技術指導費每月50元,至化工廠掌握該項技術為止;合同還約定技術保密期限等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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