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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法律法規培訓資料(DOC 6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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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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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法, 法律法規培訓, 培訓資料
衛生法律法規培訓資料(DOC 61頁)內容簡介
內容摘要
【內容提要】:衛生法,是指由國家製定或認可的,有關食品安全、醫療衛生、醫療事故的處理、衛生防疫、藥品藥械管理、從業資格、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等方麵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屬於特殊行政法。衛生法是國內法,是調控國家衛生事業的發展,調整衛生行政機關與相對人相互關係的法律規範;衛生法調整的是一種縱向的,以命令與服從為基本內、以隸屬性為基本特征的衛生行政關係;立法目的在於維護國家安全,維護衛生事業的公益性地位,及時有效地控製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維護衛生事業的健康有序地發展。衛生法從形式到內容,都有其自身的特點;有其獨有的功能和基本原則。
一、衛生法的概念
所謂衛生法,是指由國家製定或認可的,有關食品安全、醫療衛生、醫療事故的處理、衛生防疫、藥品藥械管理、從業資格、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等方麵的法律規範的總稱。衛生法,是行政法法律部門的組成部分,屬於特殊行政法。
衛生法這一行政法法律部門的特殊行政法,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以及與上述法律法規相應的一係列配套規定。
通過上述衛生法的定義和內容,可以看出衛生法包括以下基層含義:
(一)衛生法是國內法
基於世界各國在政治、經濟、文化和曆史傳統上的差異,決定了各國的衛生事業與管理也有著極大的、甚至是本質的差異。因此,衛生法不是一般國際社會所工人的國際法,而是由主權國家的立法機關以憲法為依據所製定的適用於本國的法律規範。作為國內法,衛生法不具有國際效力,不需要國際公認。
(二)衛生法是調控國家衛生事業的發展,調整衛生行政機關與相對人相互關係的法律規範
從衛生法所調控的國家衛生事業發展過程來看,衛生法所涉及的基本社會關係主要有:第一,調整國家中央與地方衛生行政機關的管理權限和分工關係。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醫師資格統一考試的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製定。醫師資格考試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調整政府與醫療機構的關係。例如,《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單位或個人設置醫療機構,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
第三,調整醫療機構與患者的關係即醫患關係。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護士在執業中得悉就醫者的隱私,不得泄露,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調整政府與從業人員的關係。例如,《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村醫生的培訓工作,采取多種形式對鄉村醫生進行培訓。”等等。
第五,調整政府與藥品藥械經營企業的關係。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條規定:“開辦藥品生產企業,須經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並發給《藥品生產許可證》,憑《藥品生產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登記注冊。無《藥品生產許可證》的,不得生產藥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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