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設備租賃合同糾紛案例(doc 38頁)
機械設備租賃合同糾紛案例(doc 38頁)內容簡介
內容摘要
原告:濱海順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東陽省濱海市高新區開元大街2233號,法定代表人劉雲濤,董事長。
被告:長安昌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東陽省加州市長安縣城開元路18號,法定代表人何兵,董事長。
案情簡介:
2011年8月9日濱海順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與長安昌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機械設備租賃合同》一份,合同約定,長安昌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因工程需要向濱海順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租賃瀝青攤鋪機一台,使用日期自2011年8月12日至工程結束,租金每日4000元,濱海順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為長安昌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配備2名操作手。
2011年9月21日21時20分,在長安昌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地點,李強駕駛的轎車與濱海順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租賃給長安昌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攤鋪機相撞發生交通事故,至路麵施工人員林慶和轎車司機李強死亡,李強駕駛的轎車報廢,並導致瀝青攤鋪機嚴重損壞。2011年10月9日,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長安大隊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轎車司機李強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注:李強無遺產,亦無權利義務承受人)。事故發生後,攤鋪機被運往山北省維特根(中國)機械有限公司維修,經長安縣價格認證中心交通事故損失鑒定,攤鋪機損失的價值為6909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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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濱海順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東陽省濱海市高新區開元大街2233號,法定代表人劉雲濤,董事長。
被告:長安昌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東陽省加州市長安縣城開元路18號,法定代表人何兵,董事長。
案情簡介:
2011年8月9日濱海順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與長安昌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機械設備租賃合同》一份,合同約定,長安昌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因工程需要向濱海順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租賃瀝青攤鋪機一台,使用日期自2011年8月12日至工程結束,租金每日4000元,濱海順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為長安昌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配備2名操作手。
2011年9月21日21時20分,在長安昌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地點,李強駕駛的轎車與濱海順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租賃給長安昌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攤鋪機相撞發生交通事故,至路麵施工人員林慶和轎車司機李強死亡,李強駕駛的轎車報廢,並導致瀝青攤鋪機嚴重損壞。2011年10月9日,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長安大隊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轎車司機李強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注:李強無遺產,亦無權利義務承受人)。事故發生後,攤鋪機被運往山北省維特根(中國)機械有限公司維修,經長安縣價格認證中心交通事故損失鑒定,攤鋪機損失的價值為6909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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