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產勘查項目成果報告編寫、評審驗收的有關要求(doc 64頁)
礦產勘查項目成果報告編寫、評審驗收的有關要求(doc 64頁)內容簡介
內容摘要
一、危機礦山接替資源找礦專項礦產勘查項目成果報告編寫、評審驗收應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注重質量、講求實效的原則,保證工作的嚴肅性和科學性。
固體礦產勘查報告編寫按照《固體礦產勘查/礦山閉坑地質報告編寫規範》(DZ/T0033- 2002)和《固體礦產勘查報告格式規定》(DZ/T0131-1994)的要求進行編寫,報告編寫提綱見附件1,資源/儲量估算的有關技術要求見附件2。煤炭地質勘查報告編寫提綱見附件3。
二、報告評審依據項目任務書、設計書、設計審查意見書、設計批複意見、設計調整批複意見、野外工作驗收意見書及有關標準和要求進行。
三、報告評審工作分初審和終審兩個階段完成,初審由省級項目主管部門負責,終審工作由全國危機礦山接替資源找礦項目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項目辦)統一組織。
四、項目成果報告編寫完成後,承擔單位向省級項目主管部門提出初審申請,申請表格式見附件4。經省級項目主管部門組織初審,並按初審意見修改審核同意後由省級項目主管部門報項目辦終審,申請表格式見附件5。
五、申請報告初審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通過了野外工作驗收並按野外驗收意見完成補充工作;
(二)按規範完成報告編製工作;
(三)技術資料齊全。
六、報告初審,項目承擔單位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項目任務書,設計及設計審查、批複意見,設計調整及批複意見;
(二)野外工作驗收意見書和補充工作的報告;
(三)文字報告(送審稿)及附圖、附件、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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