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合格審定規定培訓資料(doc 46頁)
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合格審定規定培訓資料(doc 46頁)內容簡介
內容摘要
第一章總則
第21.1條目的和依據
為保障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的適航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條例》製定本規定。
第21.2A條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的型號合格審定、生產許可審定和適航合格審定,包括下列證件的申請、頒發和管理:
(一)型號合格證;
(二)補充型號合格證;
(三)改裝設計批準書;
(四)型號認可證;
(五)補充型號認可證;
(六)零部件設計批準認可證;
(七)生產許可證;
(八)零部件製造人批準書;
(九)技術標準規定項目批準書;
(十)適航證;
(十一)出口適航證;
(十二)外國適航證認可書;
(十三)特許飛行證;
(十四)適航批準標簽。
第21.2B條定義
(一)局方:指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中國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民航地區管理局)。
(二)民用航空產品:指民用航空器、航空發動機或者螺旋槳。
(三)零部件:指任何用於民用航空產品或者擬在民用航空產品上使用和安裝的材料、零件、部件、機載設備或者軟件。
(四)符合性:指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的設計符合規定的適航規章和要求。
(五)製造符合性:指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的製造、試驗、安裝等符合經批準的設計。
(六)設計批準:指局方頒發的用以表明該航空產品或者零部件設計符合相關適航規章和要求的證件,其形式可以是型號合格證、型號認可證、型號合格證更改、型號認可證更改、補充型號合格證、改裝設計批準書、補充型號認可證、零部件設計批準認可證,或者零部件製造人批準書、技術標準規定項目批準書對設計部分的批準,或者其他方式對設計的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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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21.1條目的和依據
為保障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的適航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條例》製定本規定。
第21.2A條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的型號合格審定、生產許可審定和適航合格審定,包括下列證件的申請、頒發和管理:
(一)型號合格證;
(二)補充型號合格證;
(三)改裝設計批準書;
(四)型號認可證;
(五)補充型號認可證;
(六)零部件設計批準認可證;
(七)生產許可證;
(八)零部件製造人批準書;
(九)技術標準規定項目批準書;
(十)適航證;
(十一)出口適航證;
(十二)外國適航證認可書;
(十三)特許飛行證;
(十四)適航批準標簽。
第21.2B條定義
(一)局方:指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中國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民航地區管理局)。
(二)民用航空產品:指民用航空器、航空發動機或者螺旋槳。
(三)零部件:指任何用於民用航空產品或者擬在民用航空產品上使用和安裝的材料、零件、部件、機載設備或者軟件。
(四)符合性:指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的設計符合規定的適航規章和要求。
(五)製造符合性:指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的製造、試驗、安裝等符合經批準的設計。
(六)設計批準:指局方頒發的用以表明該航空產品或者零部件設計符合相關適航規章和要求的證件,其形式可以是型號合格證、型號認可證、型號合格證更改、型號認可證更改、補充型號合格證、改裝設計批準書、補充型號認可證、零部件設計批準認可證,或者零部件製造人批準書、技術標準規定項目批準書對設計部分的批準,或者其他方式對設計的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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