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DOC 16頁)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DOC 16頁)內容簡介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基本養老保險
第三章 基本醫療保險
第四章 工傷保險
第五章 失業保險
第六章 生育保險
第七章 社會保險費征繳
第八章 社會保險基金
第九章 社會保險經辦
第十章 社會保險監督
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社會保險關係,
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
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製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
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製度,保障公民在年老、
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 社會保險製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
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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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基本養老保險
第三章 基本醫療保險
第四章 工傷保險
第五章 失業保險
第六章 生育保險
第七章 社會保險費征繳
第八章 社會保險基金
第九章 社會保險經辦
第十章 社會保險監督
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社會保險關係,
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
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製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
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製度,保障公民在年老、
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 社會保險製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
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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