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經紀人監管規定(DOC 3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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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紀人監管規定(DOC 37頁)內容簡介
(一)有限責任公司;
(一)未按規定在住所或者營業場所放置許可證或者其複印件;
(一)未按規定托管注冊資本;
(一)未按規定繳存保證金或者投保職業責任保險的;
(一)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一)注冊資本減少;
(一)編製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或者資料;
(一)股東符合本規定要求,且出資資金自有、真實、合法,
不得用銀行貸款及各種形式的非自有資金投資;
(一)獲得核準任職資格後,保險經紀人超過2個月未任命;
(一)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一)通過本機構簽訂保單的主要情況,包括保險人、投保人、
被保險人名稱或者姓名,保單號,產品名稱,保險金額,保險費,繳費方式,投保日期,保險期間等;
(七)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七)變更省級分公司以外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
(七)向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提交的報告、報表及資料是否及時、完整和真實;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險費或者保險金;
(七)新設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符合本規定的任職條件;
(七)有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治理結構和內控製度,商業模式科學合理可行;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七)違反規定動用保證金;
(三)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其他特殊情況。
(三)保證金是否符合規定;
(三)保險經紀人停業、解散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繼續經營保險經紀業務的;
(三)保險經紀人及其高級管理人員與經紀業務相關的保險公司、其他保險中介機構是否存在關聯關係;
(三)保險經紀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最近1年內未引發30人以上群訪群訴事件或者100人以上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
(三)保險費交付保險公司的情況,保險金或者退保金的代領以及交付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情況;
(三)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經營管理能力,熟悉保險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的相關規定;
(三)再保險經紀業務;
(三)受到中國保監會禁止進入保險業的行政處罰;
(三)因嚴重失信行為被國家有關單位確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且應當在保險領域受到相應懲戒,
或者最近5年內具有其他嚴重失信不良記錄;
(三)因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依法終止的;
(三)對公司經營管理行使重要職權的其他人員。
(三)投保符合條件的職業責任保險;
(三)未按規定交回許可證;
(三)未按規定開展互聯網保險經紀業務;
(三)股東變更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
(三)營業執照記載的經營範圍符合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
(三)被金融監管機構決定在一定期限內禁止進入金融行業的,期限未滿;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九)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報告事項。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騙取保險金;
(九)任用高級管理人員和省級分公司以外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是否符合規定;
(九)有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業務、財務信息管理係統;
(九)未按規定繳納監管費。
(二)為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代領的退保金、保險金。
(二)從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從事經濟工作5年以上;
(二)從該保險經紀人離職;
(二)保險合同對應的傭金金額和收取方式等;
(二)保險經紀人獲取報酬的方式,包括是否向保險公司收取傭金等情況;
(二)保險經紀從業人員因其他原因終止執業的;
(二)保險經紀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未因涉嫌違法犯罪正接受有關部門調查;
(二)再保險人接受分入比例。
(二)協助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進行索賠;
(二)原負責人因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無法正常履行工作職責;
(二)變更股東、注冊資本或者組織形式;
(二)因涉嫌重大違法犯罪正接受有關部門調查;
(二)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金融監管機構取消任職資格的金融機構的董事、
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自被取消任職資格之日起未逾5年;
(二)拒絕、妨礙依法監督檢查。
(二)未按規定辦理許可證變更登記;
(二)未按規定設立專門賬簿記載業務收支情況的。
(二)未按規定設立分支機構經營保險經紀業務;
(二)注冊資本符合本規定第十條要求,且按照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托管;
(二)省級分公司主要負責人;
(二)股份有限公司。
(二)被金融監管機構決定在一定期限內禁止進入金融行業,期限未滿;
(二)許可證依法被撤回、撤銷或者吊銷的;
(二)許可證被注銷;
(二)資本金是否真實、足額;
(二)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五)業務經營是否合法;
(五)中國保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認定的其他不適合成為保險經紀公司股東的情形。
(五)中國保監會規定的與保險經紀有關的其他業務。
(五)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業務信息。
(五)公司名稱符合本規定要求;
(五)具備完善的分支機構管理製度;
..............................
(一)未按規定在住所或者營業場所放置許可證或者其複印件;
(一)未按規定托管注冊資本;
(一)未按規定繳存保證金或者投保職業責任保險的;
(一)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一)注冊資本減少;
(一)編製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或者資料;
(一)股東符合本規定要求,且出資資金自有、真實、合法,
不得用銀行貸款及各種形式的非自有資金投資;
(一)獲得核準任職資格後,保險經紀人超過2個月未任命;
(一)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一)通過本機構簽訂保單的主要情況,包括保險人、投保人、
被保險人名稱或者姓名,保單號,產品名稱,保險金額,保險費,繳費方式,投保日期,保險期間等;
(七)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七)變更省級分公司以外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
(七)向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提交的報告、報表及資料是否及時、完整和真實;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險費或者保險金;
(七)新設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符合本規定的任職條件;
(七)有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治理結構和內控製度,商業模式科學合理可行;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七)違反規定動用保證金;
(三)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其他特殊情況。
(三)保證金是否符合規定;
(三)保險經紀人停業、解散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繼續經營保險經紀業務的;
(三)保險經紀人及其高級管理人員與經紀業務相關的保險公司、其他保險中介機構是否存在關聯關係;
(三)保險經紀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最近1年內未引發30人以上群訪群訴事件或者100人以上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
(三)保險費交付保險公司的情況,保險金或者退保金的代領以及交付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情況;
(三)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經營管理能力,熟悉保險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的相關規定;
(三)再保險經紀業務;
(三)受到中國保監會禁止進入保險業的行政處罰;
(三)因嚴重失信行為被國家有關單位確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且應當在保險領域受到相應懲戒,
或者最近5年內具有其他嚴重失信不良記錄;
(三)因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依法終止的;
(三)對公司經營管理行使重要職權的其他人員。
(三)投保符合條件的職業責任保險;
(三)未按規定交回許可證;
(三)未按規定開展互聯網保險經紀業務;
(三)股東變更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
(三)營業執照記載的經營範圍符合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
(三)被金融監管機構決定在一定期限內禁止進入金融行業的,期限未滿;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九)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報告事項。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騙取保險金;
(九)任用高級管理人員和省級分公司以外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是否符合規定;
(九)有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業務、財務信息管理係統;
(九)未按規定繳納監管費。
(二)為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代領的退保金、保險金。
(二)從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從事經濟工作5年以上;
(二)從該保險經紀人離職;
(二)保險合同對應的傭金金額和收取方式等;
(二)保險經紀人獲取報酬的方式,包括是否向保險公司收取傭金等情況;
(二)保險經紀從業人員因其他原因終止執業的;
(二)保險經紀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未因涉嫌違法犯罪正接受有關部門調查;
(二)再保險人接受分入比例。
(二)協助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進行索賠;
(二)原負責人因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無法正常履行工作職責;
(二)變更股東、注冊資本或者組織形式;
(二)因涉嫌重大違法犯罪正接受有關部門調查;
(二)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金融監管機構取消任職資格的金融機構的董事、
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自被取消任職資格之日起未逾5年;
(二)拒絕、妨礙依法監督檢查。
(二)未按規定辦理許可證變更登記;
(二)未按規定設立專門賬簿記載業務收支情況的。
(二)未按規定設立分支機構經營保險經紀業務;
(二)注冊資本符合本規定第十條要求,且按照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托管;
(二)省級分公司主要負責人;
(二)股份有限公司。
(二)被金融監管機構決定在一定期限內禁止進入金融行業,期限未滿;
(二)許可證依法被撤回、撤銷或者吊銷的;
(二)許可證被注銷;
(二)資本金是否真實、足額;
(二)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五)業務經營是否合法;
(五)中國保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認定的其他不適合成為保險經紀公司股東的情形。
(五)中國保監會規定的與保險經紀有關的其他業務。
(五)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業務信息。
(五)公司名稱符合本規定要求;
(五)具備完善的分支機構管理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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