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業營改增學習要點概述(PPT 58頁)
金融業營改增學習要點概述(PPT 58頁)內容簡介
第一節納稅人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金融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
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在境內銷售提供金融服務是指金融服務的銷售方或者購買方在境內;
二、金融機構
(一)銀行:包括人民銀行、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
(二)信用合作社。
(三)證券公司。
(四)金融租賃公司、證券基金管理公司、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證券投資基金。
(五)保險公司。
(六)其他經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批準成立且經營金融保險業務的機構等。
三、金融企業
金融企業是指銀行(包括國有、集體、股份製、合資、外資銀行以及其他所有製形式的銀行)、
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
第二節征稅範圍
一、金融服務的征稅範圍,依照試點實施辦法附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注釋》執行。
二、金融服務稅目注釋
金融服務是指經營金融保險的業務活動。包括貸款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保險服務和金融商品轉讓。
對比—營業稅規定為:
金融保險業,是指經營金融、保險的業務。
本稅目的征收範圍包括:金融、保險。
金融,是指經營貨幣資金融通活動的業務,包括貸款、融資租賃
、金融商品轉讓、金融經紀業和其他金融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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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金融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
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在境內銷售提供金融服務是指金融服務的銷售方或者購買方在境內;
二、金融機構
(一)銀行:包括人民銀行、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
(二)信用合作社。
(三)證券公司。
(四)金融租賃公司、證券基金管理公司、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證券投資基金。
(五)保險公司。
(六)其他經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批準成立且經營金融保險業務的機構等。
三、金融企業
金融企業是指銀行(包括國有、集體、股份製、合資、外資銀行以及其他所有製形式的銀行)、
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
第二節征稅範圍
一、金融服務的征稅範圍,依照試點實施辦法附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注釋》執行。
二、金融服務稅目注釋
金融服務是指經營金融保險的業務活動。包括貸款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保險服務和金融商品轉讓。
對比—營業稅規定為:
金融保險業,是指經營金融、保險的業務。
本稅目的征收範圍包括:金融、保險。
金融,是指經營貨幣資金融通活動的業務,包括貸款、融資租賃
、金融商品轉讓、金融經紀業和其他金融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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