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在建工程轉讓實施以物抵債實務操作精解(PPT 30頁)
以在建工程轉讓實施以物抵債實務操作精解(PPT 30頁)內容簡介
某開發商將工程發包給有資質的建築企業(承包人)施工,
承包人就其承建工程享有了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開發商因融資需要,
又將承包人正在施工的在建工程抵押給銀行,
銀行就所抵押的在建工程獲得了不動產抵押優先權;開發商將房屋銷售給消費者,
買受人支付對價後,就對其所購買的房屋取得了房屋交房權。後來,
開發商未按期償付銀行貸款、也未支付承包人工程款,
在未屆商品房交付期前因應對債務危機而將上述未完工房屋以房抵債給其他債權人
(第三人),對該同一處標的物而言就會同時存在著第三人的債權與買受人的交房權、
銀行的在建工程抵押權、承包人工程價款優先權的權利衝突現象。
假設第三人是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作為融資擔保,他相對於三種優先權人不具有優先受償權,
但優先權人之間三者權利性質及其優先效力該如何界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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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就其承建工程享有了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開發商因融資需要,
又將承包人正在施工的在建工程抵押給銀行,
銀行就所抵押的在建工程獲得了不動產抵押優先權;開發商將房屋銷售給消費者,
買受人支付對價後,就對其所購買的房屋取得了房屋交房權。後來,
開發商未按期償付銀行貸款、也未支付承包人工程款,
在未屆商品房交付期前因應對債務危機而將上述未完工房屋以房抵債給其他債權人
(第三人),對該同一處標的物而言就會同時存在著第三人的債權與買受人的交房權、
銀行的在建工程抵押權、承包人工程價款優先權的權利衝突現象。
假設第三人是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作為融資擔保,他相對於三種優先權人不具有優先受償權,
但優先權人之間三者權利性質及其優先效力該如何界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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