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廚房許可審查規範(DOC 5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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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廚房許可審查規範(DOC 52頁)內容簡介
(一)專間內無明溝,地漏帶水封,專間牆裙鋪設到頂。
(一)從業人員健康管理製度和培訓管理製度;
(一)廁所不設在食品處理區。
(一)地麵用無毒、無異味、不透水、不易積垢的材料鋪設,且平整、無裂縫。
(一)根據加工食品的品種,配備能正常運轉的清洗、消毒、保潔設備設施。
(一)粗加工操作場所分別設動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產品3類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
水池數量或容量與加工食品的數量相適應。各類水池以明顯標識標明其用途。
(一)設置與加工製作的食品品種相適應的檢驗室。
(一)設置具有與供應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粗加工、切配、烹調、麵點製作、食品冷卻、食品包裝、
待配送食品貯存、工用具清洗消毒等加工操作場所,以及食品庫房、更衣室、清潔工具存放場所等。
(一)食品和非食品(不會導致食品汙染的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工用具等物品除外)庫房分開設置。
(一)食品處理區內設置足夠數量的洗手設施,其位置設置在方便員工的區域。
(一)食品處理區設存放廢棄物或垃圾的容器。廢棄物容器與加工用容器有明顯區分的標識。
(一)食品烹調後以冷凍(藏)方式保存的,應根據加工食品的品種和數量,
配備相應數量的食品快速冷卻設備。
(一)食品烹調場所采用機械排風。產生油煙或大量蒸汽的設備上部,
加設附有機械排風及油煙過濾的排氣裝置,過濾器便於清洗和更換。
(七)切配烹飪場所麵積不小於食品處理區麵積的15%;清洗消毒區麵積不小於食品處理區麵積的10%。
(七)清洗、消毒、保潔設備設施的大小和數量能滿足需要。
(七)粗加工、切配、烹調和工用具清洗消毒等場所應有1.5米以上的光滑、不吸水、淺色、
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製成的牆裙,食品加工專間內應鋪設到頂。
(七)食品添加劑使用管理製度;
(三)加工經營場所光源不改變所觀察食品的天然顏色。
..............................
(一)從業人員健康管理製度和培訓管理製度;
(一)廁所不設在食品處理區。
(一)地麵用無毒、無異味、不透水、不易積垢的材料鋪設,且平整、無裂縫。
(一)根據加工食品的品種,配備能正常運轉的清洗、消毒、保潔設備設施。
(一)粗加工操作場所分別設動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產品3類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
水池數量或容量與加工食品的數量相適應。各類水池以明顯標識標明其用途。
(一)設置與加工製作的食品品種相適應的檢驗室。
(一)設置具有與供應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粗加工、切配、烹調、麵點製作、食品冷卻、食品包裝、
待配送食品貯存、工用具清洗消毒等加工操作場所,以及食品庫房、更衣室、清潔工具存放場所等。
(一)食品和非食品(不會導致食品汙染的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工用具等物品除外)庫房分開設置。
(一)食品處理區內設置足夠數量的洗手設施,其位置設置在方便員工的區域。
(一)食品處理區設存放廢棄物或垃圾的容器。廢棄物容器與加工用容器有明顯區分的標識。
(一)食品烹調後以冷凍(藏)方式保存的,應根據加工食品的品種和數量,
配備相應數量的食品快速冷卻設備。
(一)食品烹調場所采用機械排風。產生油煙或大量蒸汽的設備上部,
加設附有機械排風及油煙過濾的排氣裝置,過濾器便於清洗和更換。
(七)切配烹飪場所麵積不小於食品處理區麵積的15%;清洗消毒區麵積不小於食品處理區麵積的10%。
(七)清洗、消毒、保潔設備設施的大小和數量能滿足需要。
(七)粗加工、切配、烹調和工用具清洗消毒等場所應有1.5米以上的光滑、不吸水、淺色、
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製成的牆裙,食品加工專間內應鋪設到頂。
(七)食品添加劑使用管理製度;
(三)加工經營場所光源不改變所觀察食品的天然顏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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