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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行車組織規則(DOC 5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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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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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規則
鐵路行車組織規則(DOC 58頁)內容簡介
第一章行車設備
第七章通信信號
第三章調車工作
第二章編組列車
第五章接發列車
第八章電氣化區段的特殊規定
第六章列車運行
第四章行車閉塞
(1)大紅門~李營;
(1)三台及其以上機車重聯;
(1)上行列車機車,必須做好配閘工作,機車閘缸壓力經常保持在50kPa~100kPa(途中調壓時可緩解)。
(1)下列車站在指定方向的進站信號機內距最外方道岔尖軌尖端(順向為警衝標)
不少於50m處的適當地點,設置引導員接車地點標。
(1)為迅速排除接觸網故障,充分發揮接觸網檢修車的作用,必要時可組織反方向運行。
(1)主要列檢作業場:編組列車的到達與始發技術檢修時間合計原則上規定為1小時(不包括摘掛機車時間),
其中到達列車35分鍾,始發列車25分鍾。如以始發修為主時,則始發列車為35分鍾,到達列車為25分鍾。
無調中轉列車一般為35分鍾;有調中轉列車為40分鍾。
(1)事故、故障車輛經車輛段鑒定後,應填寫客貨車回送通知書(車統26)1式2份,1份交車站,提出回送日期、
地點、編掛位置及是否限速運行等要求,由車站報請調度所發令執行。
(1)供電調度員必須審查作業計劃,再與列車調度員進行聯係。列車調度員根據供電調度員提供的計劃逐一核對無誤後,
方可與供電調度員簽認,並須把檢修起止時間(或某次列車通過後起)填寫清楚。
(1)全部試驗:在列車尾部最後一輛車上安裝試驗用的風表,並確認主管風壓達到規定壓力。
(1)列車牽引定數及計長如表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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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行車組織規則(DOC 5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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