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物業管理條例(DOC 4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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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業管理條例
某省物業管理條例(DOC 49頁)內容簡介
(一)交付使用的房屋專有部分麵積達到建築物總麵積50%以上;
(一)製定和修改管理規約及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實施情況;
(一)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質或者超負重的物品;
(一)委托管理,是指業主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實施物業管理。
(一)對該範圍內的共有部分進行維修、更新、改造;
(一)房屋建築總麵積不足10萬平方米的,物業服務用房按照房屋建築總麵積3‰的比例配置,
最低不得低於90平方米;房屋建築總麵積在10萬平方米以上的,物業服務用房的配置以300平方米為起點,
超過10萬平方米的部分,按照超過部分建築麵積2‰的比例增加配置,
超過50萬平方米的部分,按照超過部分建築麵積1‰的比例增加配置;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提供的服務;
(一)挪用、侵占業主共有財產;
(一)損壞或者擅自改動建築物的承重結構、主體結構;
(一)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業主,業主為單位的,應當為單位授權的自然人代表;
(一)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內容和形式;
(一)竣工總平麵圖,單體建築、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一)經占總人數20%以上的業主提議;
(一)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三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致使業主大會籌備組不能正常開展工作的,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七)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三)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工作經費以及業主委員會成員的工作補貼;
(三)業主委員會決定集體辭職,需要重新選舉業主委員會的;
(三)利用職務之便要求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減免物業服務費;
(三)建築物總麵積與總人數,分別按照前兩項的統計總和計算。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三)擴大承重牆上原有的門窗尺寸;
(三)提出製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
(一)製定和修改管理規約及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實施情況;
(一)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質或者超負重的物品;
(一)委托管理,是指業主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實施物業管理。
(一)對該範圍內的共有部分進行維修、更新、改造;
(一)房屋建築總麵積不足10萬平方米的,物業服務用房按照房屋建築總麵積3‰的比例配置,
最低不得低於90平方米;房屋建築總麵積在10萬平方米以上的,物業服務用房的配置以300平方米為起點,
超過10萬平方米的部分,按照超過部分建築麵積2‰的比例增加配置,
超過50萬平方米的部分,按照超過部分建築麵積1‰的比例增加配置;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提供的服務;
(一)挪用、侵占業主共有財產;
(一)損壞或者擅自改動建築物的承重結構、主體結構;
(一)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業主,業主為單位的,應當為單位授權的自然人代表;
(一)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內容和形式;
(一)竣工總平麵圖,單體建築、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一)經占總人數20%以上的業主提議;
(一)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三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致使業主大會籌備組不能正常開展工作的,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七)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三)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工作經費以及業主委員會成員的工作補貼;
(三)業主委員會決定集體辭職,需要重新選舉業主委員會的;
(三)利用職務之便要求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減免物業服務費;
(三)建築物總麵積與總人數,分別按照前兩項的統計總和計算。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三)擴大承重牆上原有的門窗尺寸;
(三)提出製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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