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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綜合治理排水溝設計規範(DOC 2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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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排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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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 綜合治理, 設計規範
水土保持綜合治理排水溝設計規範(DOC 25頁)內容簡介
第一篇坡麵小型蓄排工程
第三篇引洪漫地工程
第二篇路旁、溝底小型蓄引工程
17.1引洪量(Q)值計算
17.2引洪渠首建築物設計
17.2.1攔河滾水壩
17.2.1.1一般高4~5m,少數高8~10m,壩體需作穩定分析和應力分析。
17.2.1.2設計要求參照各地小型水利工程手冊有關規定執行。
17.2.2導洪堤
17.2.2.1與河岸成20°左右夾角,長10~20m
(從渠首向上遊河道延伸到接近主流),高1~2m,頂寬1~2m,內外坡比1∶1。
17.2.2.2由漿砌料石作成永久性建築物,也可用木籠塊石、
鉛絲籠塊石、沙袋等作成臨時性建築物。
17.2.3引洪閘
17.2.3.1引洪閘的尺寸,根據引洪水位、
流量和引洪幹渠斷麵確定孔口尺寸,壩體設計參照各地小型水利工程手冊。
17.2.3.2引洪閘底應高出河床0.5m以上,防止推移質進入洪漫區。
17.3引洪渠係設計
17.3.1渠道比降
17.3.1.1不同流量的不淤比降見表2:
17.3.1.2不同土質渠道,允許最大流速見表3(幹容重為1.3~1.5t/m3):
17.3.1.3渠道比降必須與渠道斷麵設計緊密配合,達到不衝不淤。
17.3.2渠道斷麵設計(一般采用梯形斷麵)
17.3.2.1梯形斷麵按式(14)進行計算:
17.3.2.2考慮不衝不淤流速,用式(15)、式(16)計算渠道斷麵:
17.3.2.3水力半徑(R)按式(17)計算:
17.3.2.4謝才係數(C)按式(19)計算:
17.3.2.5為保證行水安全,渠道堤頂應高出渠水位0.3~0.4m。
17.3.3渠上建築物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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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綜合治理排水溝設計規範(DOC 2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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