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衛生管理法細則與釋析(doc 24頁)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食品衛生管理
第三章:食品衛生管理
第四章:食品業衛生管理
第五章:查驗及取締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管理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維護國民健康,特製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它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 本法所稱食品,係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物品及其原料。
【解釋】
◎有關蘆薈係列產品管理,衛生署同意以Aloe perryi,Aloe barbadensis,Aloe africana,Aloe ferox,Aloe spicata等五種品種為原料,且係「天然榨汁」之製品,以食品管理,此類市售品之標示內容除依照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之規定外,並須明顯加注「本品勿長期或大量食用,孕婦忌食」字樣。至於「蘆薈粉」「蘆薈茶」,已超出「天然榨汁」之範圍,不得以食品名義製售(73.4.25.衛署食字第475124號)。
◎罐頭食品係指在製造過程中經過脫氣、密封、殺菌等步驟而能防止外界微生物之再汙染且可達到保存目的之食品(74.2.19.衛署食字第564515號)。
◎罐頭食品,係指封裝於密閉容器內,並且在封裝前或封裝後施行商業殺菌,可於正常無冷藏狀況下,長期保存之食品。
◎低酸性罐頭食品,係指其內容物達到平衡後pH>4.6,且水活性>0.85之非酒精飲料或罐頭食品。
◎酸性罐頭食品,係指其內容物達到平衡後pH< = 4.6,且水活性>0.85之罐頭食品。
◎酸化罐頭食品,係指以低酸性食品為原料,添加酸化劑或酸性食品,其最後平衡pH< =4.6,且水活性>0.85之罐頭食品。
◎非低酸性罐頭食品,係指其內容物達到平衡後,水活性<0.85之罐頭食品。
◎密閉容器,係指密封後,可防止微生物入侵而保持內容物商業無菌性之容器,包括有金屬容器,玻璃容器,殺菌容器及無菌包裝用容器(塑料容器除外)。
◎商業殺菌(Commercial Sterilization),係指其殺菌程度必須達到商業無菌性(Commercial Sterility),使殺菌後之罐頭食品在常溫無冷藏狀況之商業儲運過程中,不得有微生物再繁殖,並且無有害人體健康之活微生物或孢子存在(78.6.30.衛署食字第811133號公告)。
◎OLIGO SACCHARIDE係由大豆中分離得之,應屬一般食品原料(78.9.7.衛署食字第2701號)。
◎「TARA GUM」可屬一般食品原料管理(80.9.11.衛署食字第43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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