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來料加工電子廠人事管理規則.doc11
第一條目的
本廠為樹立健全人事管理製度.特製定本規則.凡本廠所屬從業人員之管理.除法令或本廠另有規定外.均依本廠<<人事管理規則>>辦理.
第二條員工守冊
一.以誠相待.公私分明.相互尊重.協力完成企業經營目的.
二.服從指揮.遵守規定.盡職守.主管對員工應親切誘導.
三.認真工作.愛惜公物.不得浪費.提高品質.增加產量.
四.言行誠實廉潔.不得收受饋贈.不私自帶公物出廠圖利他人.及足以破壞本廠形象之各項行為.
五.職務有關事項應循級上報不得越級.但緊急或特殊事件不在此限.
六.工作時間內.未經核準不得會客或擅離工作崗位.
七.未經核準.不得私自帶親友入工廠或宿舍.
八.不得攜帶危險物品:凶器.攝影機.易爆及與生產無關之用品(零食)進入工作場所.
九.不得泄漏業務及職務上之機密.
十.規定時間上下班.穿著製服.佩戴識別證.服儀端正.
十一.依本廠業務需求.接受訓練.出差.支持及調動.
十二.廠內全麵禁煙.吸煙者需在工廠外麵或指定之場所.
十三.保持工廠環境整潔.禁止隨地吐痰及亂丟拉圾.
十四.愛惜食物.個人自覺控製飯量.嚴禁亂倒剩飯菜的浪費行為.
十五.員工出廠應注意安全,遵守有關規定.發生任何事故.本廠不負任何責任.
第三條報到程序
新進員工必須先核準雇用後.應按人事單位指定攜帶之文件.日期及地點親自辦報到手續.
第四條雇用
一.應征本廠從業人員者.應先審核通過後.才得雇用.
二.凡雇用人員須與本廠簽訂勞動合同書.並完全遵守無異議.
第五條試用規定
一.試用期為三個月.被雇用人於試用期間經廠方認定不適用.得予辭退不得異議.若在7天實際工作日(含)為廠方辭退者.由廠方負擔夥食及住宿費用.不另發給工資.如果實際工作日8天(含)以上辭職或被辭退時.公司應支付工資.
二.依據被雇用人員技能與專長.由本廠安排或調動工作.
三.新進廠員工須繳服裝費150元.滿3個月後辭退全數退還.如遭廠方辭退可退回押金.自行離職則不退回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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