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非農業建設用地清查處理辦法(doc 5頁)
某市非農業建設用地清查處理辦法(doc 5頁)內容簡介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對我市城鄉土地的管理,依法規範土地使用秩序,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中發(1997)11號《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管理切實保護耕地的通知》, 省政府辦公廳雲政辦發(1997)79號《關於在我省全麵開展非農業建設用地清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經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各類開發區,未按計劃進行開發的土地,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招商引資,加快土地的開發利用。
未經省級及其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各類開發區,一律自行取消,征而未用或占用的土地,必須依法複耕。確需使用土地的,應當按照計劃、項目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手續。
第三條 對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的土地,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占而未用的土地,由縣(市)區土地管理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予以處罰,其中,占用耕地的,還應由占用者負責複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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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經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各類開發區,未按計劃進行開發的土地,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招商引資,加快土地的開發利用。
未經省級及其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各類開發區,一律自行取消,征而未用或占用的土地,必須依法複耕。確需使用土地的,應當按照計劃、項目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手續。
第三條 對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的土地,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占而未用的土地,由縣(市)區土地管理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予以處罰,其中,占用耕地的,還應由占用者負責複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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