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出讓行為性質(doc 14頁)
土地使用權出讓行為性質(doc 14頁)內容簡介
一、引言
二、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法律性質諸論及評價
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
一、引言
眾所周知,由於我們國家的公有製性質,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了土地這項財產的所有權隻能由國家和農民集體享有,國家和集體壟斷了土地的所有權以及土地使用權的供應市場,土地使用權是地產市場的唯一權利載體,具有實現土地民事流轉的功能[1],土地流轉可以分為初次流轉和再次流轉,相應地便形成了土地使用權的兩極市場,即土地使用權的一極市場和二極市場。其中一極市場是事關土地初次進入市場的重大問題,所以顯得十分重要。而土地初次流轉主要采取出讓、出租、作價入股(出資)和土地使用權作價授權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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