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條例(doc 15頁)
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條例(doc 15頁)內容簡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三章 登記程序
第一節 程序通則
第二節 初始登記
第三節 轉移登記
第四節 抵押登記
第五節 變更及其他登記
第四章 撤銷核準登記
第五章 登記規費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確認房地產權利,保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加強房地產管理,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的實際,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房地產,是指土地及土地上的建築物、附著物。
本條例所稱權利人,是指依本條例規定登記的房地產權利的享有人。
本條例所稱房地產權利,是指權利人對土地的使用權和土地上建築物、附著物的所有權,以及由上述權利產生的他項權。
第三條 房地產權利的設定、轉移、變更、終止等,須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登記。
依法登記的房地產權利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是特區房地產登記機關(以下簡稱登記機關)。
第五條 房地產權利證書是權利人依法管理、經營、使用和處分房地產的憑證。
登記機關對申請人申請登記的房地產依法進行審查和確認房地產權利,頒發房地產權利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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