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規定(doc 9頁)
某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規定(doc 9頁)內容簡介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住宅小區管理,創造較好的居民居住環境,根據國家建設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1994年3月23日建設部令第33號),結合本市實際情況,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本市城市建成區、區政府所在地建製鎮、工礦區居民點和市屬各縣城關鎮內進行住宅小區開發建設的單位、從事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的單位以及住宅小區內的業主、住戶。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住宅小區,是指以住宅為主體、建築麵積在3萬平方米以上、配套設施齊全的居民生活區。
本規定所稱的住宅小區物業,是指住宅小區內正式投入使用的各類房屋及其附屬物(包括相關場地)、房屋共用部位(承重結構、外牆麵、樓梯間、走廊通道等)、房屋共用設施設備(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共用照明、暖氣幹線、高壓水泵房、消防設施、電梯等)和公用設施(道路、路燈、溝渠、綠化、建築景點、停車場、自行車棚、娛樂場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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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本市城市建成區、區政府所在地建製鎮、工礦區居民點和市屬各縣城關鎮內進行住宅小區開發建設的單位、從事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的單位以及住宅小區內的業主、住戶。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住宅小區,是指以住宅為主體、建築麵積在3萬平方米以上、配套設施齊全的居民生活區。
本規定所稱的住宅小區物業,是指住宅小區內正式投入使用的各類房屋及其附屬物(包括相關場地)、房屋共用部位(承重結構、外牆麵、樓梯間、走廊通道等)、房屋共用設施設備(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共用照明、暖氣幹線、高壓水泵房、消防設施、電梯等)和公用設施(道路、路燈、溝渠、綠化、建築景點、停車場、自行車棚、娛樂場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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