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製度(doc 11頁)
珠海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製度(doc 11頁)內容簡介
一、 總則
二、 住宅小區的移交和管理
三、 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
四、 物業管理公司
五、 住宅小區物業的維護管理
六、 法律責任
七、 附則
一、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珠海市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明確業主、物業管理公司、開發建設單位以及有關部門的權利與義務,保障住宅小區物業的合理使用,維護住宅小區的生活秩序,創造良好的居住環境,根據本市實際情況,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住宅小區。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住宅小區,是指按城市規劃建設,建築麵積在4萬平方米以上,具有相應配套公用設施、安全設施和公共場地居民生活區。零星開發的住宅可以合並成住宅小區,具體辦法由珠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製定。本條例所稱物業,是指住宅小區的各類建築物及其相配套的公用設施、安全設施和公共場地。本條例所稱業主,是指住宅小區物業所有權人。非業主使用權人根據業主的委托,可以享有業主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委托物業管理公司對物業進行日常維護、修繕和整治,並對住宅小區內的綠化、交通、治安、環境衛生等項目進行日常管理。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公司,是指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經營住宅小區服務業務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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