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物業管理方法(doc 9頁)
甘肅省物業管理方法(doc 9頁)內容簡介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新建住宅區和配套設施比較齊全的原有住宅區,應當實行物業管理。
配套設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區,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公有住房出售單位籌措資金,組織整治,創造條件,逐步實行物業管理。
配套設施比較齊全的大廈、工業區等其他物業,推行物業管理。
第三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物業管理活動的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相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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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新建住宅區和配套設施比較齊全的原有住宅區,應當實行物業管理。
配套設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區,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公有住房出售單位籌措資金,組織整治,創造條件,逐步實行物業管理。
配套設施比較齊全的大廈、工業區等其他物業,推行物業管理。
第三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物業管理活動的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相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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