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市區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暫行條例(doc 11頁)
紹興市區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暫行條例(doc 11頁)內容簡介
第一條為了推行和加強城市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為居民創造整潔、文明、安全、生活方便的居住環境,根據建設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紹興市區內建築麵積在2萬平方以上、基礎設施比較齊全的新建住宅小區。
其他住宅樓群,實行物業管理的,也應執行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是指物業管理公司受業主委托對住宅小區的房屋建築及其設備、市政公用設施、綠化、環境衛生、交通、治安、環境容貌等開展日常維護、修繕、整治服務及提供其他與居民生活相關的服務。
本辦法所稱業主,指住宅小區內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所有權人。非業主使用權人根據業主委托,可以享有業主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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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紹興市區內建築麵積在2萬平方以上、基礎設施比較齊全的新建住宅小區。
其他住宅樓群,實行物業管理的,也應執行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是指物業管理公司受業主委托對住宅小區的房屋建築及其設備、市政公用設施、綠化、環境衛生、交通、治安、環境容貌等開展日常維護、修繕、整治服務及提供其他與居民生活相關的服務。
本辦法所稱業主,指住宅小區內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所有權人。非業主使用權人根據業主委托,可以享有業主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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