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燃介質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pdf 31頁)
可燃介質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pdf 31頁)內容簡介
1 總 則
1.O.1 本規範適用於石油化工企業設計壓力400Pa[絕壓]~42MPa[表壓],設計溫度-196~850℃的有毒(毒性程度為極度危害、高度危害、中度危害和輕度危害)、可燃介質鋼製管道的新建、改建或擴建工程的施工及驗收。
1.0.2 本規範不適用於長輸管道及城鎮公用燃氣管道的施工及驗收。
1.O.3 有毒、可燃介質管道施工除執行本規範的規定外,尚應符合設計文件的規定。
1.0.4 有毒、可燃介質管道施工時,修改設計或材料代用,應經設計單位批準。
1.O.5 管道施工的安全技術和勞動保護,應按國家現行的有關法規、標準及《石油化工施工安全技術規程》SH 3505的規定執行。
在已投入生產的區域內施工時,應按生產區域的特點製訂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1.O.6 承擔有毒、可燃介質管道施工的單位,必須持有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相應的壓力管道安裝許可證。
1.0.7 從事有毒、可燃介質管道施工的焊工應按《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焊工考試與管理規則》進行考試,取得合格證書。無損檢測人員應按《鍋爐壓力容器無損檢測人員資格考核規則》進行考核,取得相應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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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O.1 本規範適用於石油化工企業設計壓力400Pa[絕壓]~42MPa[表壓],設計溫度-196~850℃的有毒(毒性程度為極度危害、高度危害、中度危害和輕度危害)、可燃介質鋼製管道的新建、改建或擴建工程的施工及驗收。
1.0.2 本規範不適用於長輸管道及城鎮公用燃氣管道的施工及驗收。
1.O.3 有毒、可燃介質管道施工除執行本規範的規定外,尚應符合設計文件的規定。
1.0.4 有毒、可燃介質管道施工時,修改設計或材料代用,應經設計單位批準。
1.O.5 管道施工的安全技術和勞動保護,應按國家現行的有關法規、標準及《石油化工施工安全技術規程》SH 3505的規定執行。
在已投入生產的區域內施工時,應按生產區域的特點製訂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1.O.6 承擔有毒、可燃介質管道施工的單位,必須持有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相應的壓力管道安裝許可證。
1.0.7 從事有毒、可燃介質管道施工的焊工應按《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焊工考試與管理規則》進行考試,取得合格證書。無損檢測人員應按《鍋爐壓力容器無損檢測人員資格考核規則》進行考核,取得相應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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