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信托賠償準備金製度(doc 9頁)
我國信托賠償準備金製度(doc 9頁)內容簡介
一、我國信托賠償準備金現狀
二、信托賠償準備金現狀分析
三、完善我國信托賠償準備金製度的建議
一、我國信托賠償準備金現狀
缺乏係統完整的信托賠償準備金製度。目前,關於信托賠償準備金的製度規定散見於《金融企業會計製度》和《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以上兩製度片麵地規定了信托賠償準備金的計提原則、比例和使用範圍,沒有形成完整係統的製度體係。具體條款規定如下,《金融企業會計製度》第101條規定“從事信托投資業務的金融企業,應按本年實現淨利潤的一定比例提取信托賠償準備,用於彌補虧損,不得用於分紅、轉增資本”。第163條規定,“從事信托業務時,使受益人或公司受到損失的,屬於信托公司違反信托目的、違背管理職責、管理信托事務不當造成信托資產損失的,以信托賠償準備金賠償”。《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第50條規定,“信托投資公司每年應當從稅後利潤提取5%,作為信托賠償準備金,但該賠償準備金累計總額達到公司注冊資本的20%時,可不再提取。信托投資公司的賠償準備金應存放於經營穩健、具有一定實力的境內中資商業銀行或者購買國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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