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doc 26頁)
2 術 語……1
3 建築分類和耐火等級……2
4 總平麵布局和平麵布置……4
4.1 一般規定……4
4.2 防 火 間 距……6
4.3 消 防 車 道……7
6 安全疏散和消防電梯……8
6.1 一 般 規 定……8
7 消防給水和滅火設備……10
7.2 消防用水量……10
7.3 室外消防給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11
7.4 室內消防給水管道、室內消火栓和消防水箱……11
7.6 滅火設備……13
8 防煙、排煙和通風、空氣調節……15
8.4 機械排煙……15
9 電 氣……16
9.1 消防電源及其配電……16
9.4 火災自動報警係統、火災應急廣播和消防控製室……16
9.5 漏電火災報警係統……17
2 術 語
2.0.17 商業服務網點 commercial serving cubby
住宅底部(地上)設置的百貨店、副食店、糧店、郵政所、儲蓄所、理發店等小型商業服務用房。該用房層數不超過二層、建築麵積不超過300m2,采用耐火極限大於1.50h的樓板和耐火極限大於2.00h且不開門窗洞口的隔牆與住宅和其它用房完全分隔,該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樓梯和安全出口應分別獨立設置。
【說明】(本條為新增條文)
商業服務網點原規範沒有確切定義,與綜合樓、商住樓難以區別,現加以規定以便實施。
住宅底部(地上)設置的百貨店、副食店、糧店、郵政所、儲蓄所、理發店等小型商業服務用房,該用房層數不超過二層、建築麵積不超過300m2即是地上一和二層可以是上述小型商業服務用房,但地上二層是上述小型商業服務用房,則地上一層必須是上述小型商業服務用房。一層、二層上述小型商業服務用房建築麵積之和不能超過300m2。采用耐火極限大於1.50h的樓板和耐火極限大於2.00h、不開門窗洞口的隔牆與住宅和其它用房完全分隔,此處的其它用房也可以是上述小型商業服務用房,該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樓梯和安全出口應分別獨立設置並不得交叉也不能直接連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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