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市場管理條例(doc 8頁)
建築市場管理條例(doc 8頁)內容簡介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建築市場管理機構的職責
第三章 發包管理
第四章 承包管理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六章 罰 則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築市場管理,保護建築經營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建築市場的正常秩序,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建築市場管理,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權,對從事各種房屋建築、土木工程、設 備安裝、管理線敷設等勘察設計、施工(含裝飾裝修,下同)、建設監理,以及建築構配件、非標準設備加工生產等發包和承包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凡從事上述發包和承包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等,依法對建築市場進行管理,保護合法交易和平等競爭。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承發包活動中行賄受賄或收受“回扣”,不得以介紹工程任務為手段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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